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15号
郑三五: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与被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96元,并自2023年1月4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整;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720元,(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1145元,余未交),由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43元,被告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