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788号
芜湖振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陶庭高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庭高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000元及逾期利息约1000元(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自2022年4月1日暂计算到2023年3月31日,以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到实际给付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2023)皖0210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渝林 0553-881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