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54号
李金甫、张国民、蒋磊:
我院受理原告洪少忠诉你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少忠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98000元及利润3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以528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张国民、李金甫、蒋磊立即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17000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2023)皖0210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渝林 0553-881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