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93号
芜湖波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张宏方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宏方起诉: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承揽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3.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LPR贷款利率6%支 付银行贷款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