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67号
杨山峰、刘倩: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你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7301.75元、利息及罚息等5446.48元,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为212748.2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5日,详见历史还款明细查询),并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金计:。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