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445号
陈伟伟:
我院受理原告苏晓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晓华起诉:
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00元,共41430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自2021年8月2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以及保全结果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6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