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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家务劳动的“隐形”价值
  发布时间:2023-04-27 09:1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赔偿家务劳动误工费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928,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陶某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陶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经查明,原告陶某某未外出工作,在家从事家务劳动。

承办法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开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保险公司以陶某某无误工证明为由拒赔误工费。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原告误工损失,该案得以顺利了结。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忽略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是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没有任何价值。但在法律上家务劳动被认为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如民法典就规定,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多的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它的价值应当被更多人“看见”,更应该被“尊重”。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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