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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品安全无小事 审查不严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27 09:1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网络购买假奶粉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2月份左某在被告芜湖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袋全脂驼奶粉,收到奶粉后,左某发现驼奶粉包装上的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都查询不到,认为此驼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湾沚法院请求被告赔偿1000元及退还奶粉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后与被告联系核实情况并向其释法明理,被告承认未严格审查进货渠道存在失误。考虑到原告是外省人,承办法官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最终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并于当日履行完毕,此案得以圆满地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销售商家要注意不得知假卖假,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将会面临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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