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1257号
芜湖海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左胜贵、杨翠兰:
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芜湖海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8658891.96元、利息249509.24元及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86725元,左胜贵、杨翠兰对上述债务在2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871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56273461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0553-8813192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