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710号
丁金国、丁相岑: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丁金国、丁相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240.27元、利息3024.14元、罚息31603.26元、复利2066.66元,共计人民 币63934.33元,并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 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7240.27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3024.14元为基数),但不得超过年利率 24%;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 (车牌号豫R060L5,车架号LVVDB11B3DE01408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丁金国、丁相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春艳
联系电话:0553-881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