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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1543号传票送达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4:3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1543

奚之根

我院受理原告奚邦宝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邦宝起诉: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壹拾捌万元证(¥180000.00),其中有50000元按贰分利息计算,从2012年至2023年。还有130000元借给被告方短期周转20田(不收取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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