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541号
奚家坡:
我院受理原告俞祖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祖武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2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