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宝: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越与被执行人王国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172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172号执行裁定书之二、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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