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954号
双虎家私名品,芜湖县湾沚玉林家具经营部:
我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翟承娣,双虎家私名品,芜湖县湾沚玉林家具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静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起诉: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4月22日和2015年5月30日签订的两份《静安阳光城十连路商业街租赁合同》,要求三被告立即恢复原状并腾让房屋;2、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市场培育费)1875975.17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并自2023计人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腾让之日止按日922.99元支付房屋占用费: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六个月市场培育费356247.61元;4、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给付房租的违约金628352.80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并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75975.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违约金;(暂合计2504327.97元加上6个月市场培育费)5、判令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责任保函费等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6月1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