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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74号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4-12 16:58:5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74号

陶善进

我院受理原告王小元诉被告陶善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善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元劳务费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50元,由被告陶善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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