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1060号
王松: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诉前调书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76800元,利息6799.72元,罚息1903.54元,复利73.22元,合计185576.48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并以176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7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784261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翟叶琴
联系电话:0553-881141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