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德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1731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1731号执行裁定书之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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