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情民意的“风向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
2022年,湾沚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结案件13667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挖掘审判实践中的优秀司法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其中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维护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决心,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
1. 唐某贩毒、自洗钱案:2021年7月,唐某以1000元价格购买了50ml的“上头电子烟油”(一种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成分的新型毒品),除部分自吸外,其余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在收取张某毒资时,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唐某在严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其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2300元,后要求严某将上述钱款转回给唐某。湾沚区人民法院对唐某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后,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予以掩饰、隐瞒的情形。湾沚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警示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经济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严重危害,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2. 未某等三人制售假药案: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未某、桑某全、袁某文三人在未取得生产、销售药品的相关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成立公司生产、销售含漱液等牙科类产品,共生产上述含漱液金额495623元,其中已销售483741元。湾沚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未某、桑某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袁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销毁扣押在案的药品。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维护民生安定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湾沚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3. “问题油条”案:2022年2月至9月,王某兵为了使其销售的油条更脆、卖相更好,在其制作油条的面粉中非法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钾),对外销售约2万元。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发现,王某兵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1110mg/kg,远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湾沚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禁止王某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的典型案例。一根油条、一碗豆浆,是国民早餐桌上的黄金搭档,却有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在油条中添加所谓的“香甜剂”,严重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湾沚区人民法院致力于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 丁某钰电信诈骗案:丁某钰、聂某、吉某三人为非法牟利成立公司并招募业务员,在网上诱导客户签订代加工合同,收取定金,后故意发送少量原材料给客户,导致客户难以完成订单,或以客户寄回的代加工的产品不合格等理由拒绝退还定金,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定金的目的。2022年6月2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丁某钰等三人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打击电信诈骗、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受害人数达300余人之多,诈骗数额118万元,危害极大。湾沚区人民法院从严惩处诈骗类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118万元赃款被全部追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5. 朱某祥养老诈骗案:2022年4月下旬,朱某祥通过虚构黄砂生意订购运沙船等信息骗取李某喜(已退休)的信任,诱骗被害人李某喜“入股”47万元。朱某祥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等。湾沚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祥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打击养老诈骗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虚构投资项目,诱骗受害人将自己的养老钱投入到该“项目”中,用于个人挥霍,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 王某强奸幼女案:2021年,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交多名未满14周岁幼女,并以款物为诱惑,与其中两名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一名未满12周岁幼女怀孕并堕胎。2022年3月22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针对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情况,依法向被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惩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典型案例。性侵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湾沚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立场,高擎司法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7. 鲁某宝拒不执行判决案:2017年10月,鲁某宝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处在限期内归还童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因鲁某宝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2年2月,鲁某宝获得20万元后未向法院报告,也未将这笔款项用于偿还债务。2022年7月,湾沚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10月1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鲁某宝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判决生效后,执行义务人负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执行义务。若执行义务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无法履行,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湾沚区人民法院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坚决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以“铁腕执行”践行司法为民初心,及时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8. 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湾沚区人民法院受理王某军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军人民币72000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采取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扣划并发放执行款项42990.67元,后因无财产线索,案件进入终本程序。2022年9月22日下午5点,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110”接到王某军电话反映执行线索,立即出警赶赴宣城市水阳镇成功拘传杨某。杨某慑于执行威慑力,筹措履行剩余款项32993元,仅用时3小时,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创新“执行110”机制,高效执结案件的典型案例。湾沚区人民法院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及时性、有效性与群众的广泛监督有机结合,建立“执行110”机制,实现“白加黑”、“5+2”全年无休运行,做好24小时应急出警备勤,确保第一时间到达执行现场,第一时间掌握执行动态,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切实打通人民群众与法院执行之间的“最后一厘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
9.后氏兄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原告后某武与被告后某锋于1995年达成关于父母赡养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和日常使用的书面协议,但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经当地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哥哥后某武起诉至法院。湾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当事人为兄弟关系,本着化解矛盾、弥合亲情的理念,通过耐心疏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宅基地均分并用木桩进行定界。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运用“枫桥式经验”息诉解纷的典型案例。“土地有边亲情无界”,该案的有效化解,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的特点,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审判模式,倡导了邻里之间守望互助、美美与共的乡村文明风尚。
10. 曹某保盗伐林木案: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曹某保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泡桐树36棵,并出售获利2860元。经评估,被盗伐的林木共5.257 立方米。湾沚区人民法院以曹某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该案是湾沚区人民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典型案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湾沚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同时加大保护生态资源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