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86号
陶符林:
我院受理原告柯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柯新明运费2592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9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由被告陶符林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承办法官:后宗刚 0553-88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