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3号
李月香:
我院受理原告方志红与被告李月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3号
李月香:
我院受理原告方志红与被告李月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