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大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大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庆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恢255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恢255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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