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应凯与界首市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正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4425号执行裁定书,(2022)皖0210执4425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2)皖0210执4425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2)皖0210执4425号执行裁定书之四,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芮道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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