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参与度,即事故造成的损伤对结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额。通俗讲,就是受害人当前的伤害结果,交通事故原因占一部分,受害人自身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也占一部分。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涉及“外伤参与度”问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21年10月13日,被告牛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此外鉴定机构评定事故外伤系主要原因,自身颈椎病变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建议65%-75%。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应考虑外伤参与度的比例减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中牛某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虽然徐某某自身疾病对伤残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不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也并非是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因素,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案依法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对外伤参与度进行了深入探讨,该指导性案例表明:受害人自身疾病属于其个人体质,虽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也并非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故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