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我年年找他要钱,哪怕每个月给我一点,我也是愿意的,可他就是不给。”庭审中,原告刘某某无可奈何地向法官诉苦。
【案件详情】原告刘某某系摩托车经销商。2018年经朋友介绍,被告潘某某从原告处赊账购买了一辆价值7280元的雅马哈牌YM1-125摩托车。购车时,潘某某承诺挣钱后再给原告车钱,原告出于信任,在潘某某出具欠条后便同意赊账。此后原告刘某某多次进行追讨,被告仅还款3000元。出于无奈,刘某某将被告诉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被告潘某某仍企图躲避债务,拒绝接收法院诉讼材料,且拒不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收到判决书的潘某某逃无可逃,迫于压力主动向原告还钱,并向该院申请开具结案证明。
【法官心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仍然有人通过多种方式躲避债务,妄想以此劝退当事人放弃债权。湾沚法院提示:逃避债务的行为于情于法都是不允许的,债务人要积极清偿债务,做诚实守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