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205号
汪贵欢:
我院受理原告莫家道诉被告汪贵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贵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家道支付货款4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85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贵欢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