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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8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_16
  发布时间:2023-03-28 10:54: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823号

胡建军

你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285.99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3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780863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徐雯雯

联系电话:0553-881034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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