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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07:07:0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恢91号

陶磊:

你与田磊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民终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安徽能宏田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租金65200元,并以6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实际损失560264.94元,门票分红款355205.78元,测绘款12000元。根据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2)皖0210执异76号追加陶磊、周代玉、陶发英为被执行人。二、安徽能宏田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027.91元(以99267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利息至2023年1月16日),并以992670.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照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陶磊、周代玉、陶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32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729860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联系电话:0553-8811416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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