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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9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7 08:33:2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执987号

马世毅、陈光明:

你与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马世毅在其认缴未出资的285000元范围内、庄华洋在其认缴未出资的120000元范围内、陈光明在其认缴未出资的90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3621.5元,并以1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一年期银行拆借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3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6741360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冯思涵

联系电话:0553-881034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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