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322号
大连和羽嘉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刘弘明: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定向合作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回定作款人民币2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2575.28元(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2月4日); (第1、2项暂合计202575.28元) 3.请求法院依法解除《集成式(方舱)核酸检测实验室合同书》;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5月5日下午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