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90号
余炉平:
我院受理原告张先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先相起诉: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