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877号
汪文红:
我院受理原告张传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传松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12286元;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金额以履行之日为准,计算方式附后)司,21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