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08号
宋玉宝:
我院受理原告陶亮亮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亮亮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