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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2 17:14:1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56号

赵又红:

我院受理原告陶善章诉被告赵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赵又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陶善章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38元,由被告赵又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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