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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执35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5:02:2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夏广超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被执行人夏广超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352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352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何俊

联系电话:0553-8811416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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