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899号
田静: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诉被告芜湖杰青塑业有限公司,顾青,赵海春,田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起诉: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芜湖杰青塑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3010350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6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芜湖杰青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8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顾青、赵海春、田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含保全费)。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319035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5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