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48号
何为峰、芜湖县城关定点屠宰场、陶良斌、鲁昌金、王兵、周光月:
我院受理原告吴金海诉你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金海起诉:
一、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28369.07元(详见损失清单); 二、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