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奚欢喜: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奚欢喜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105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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