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46号
江光辉:
我院受理原告汪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海霞起诉:
1、请求贵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江梦香(2010年8月1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和监护;判令婚生子江天佑(2017年6月22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和监护,女方享有随时探视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4月2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承办法官:吴之国 0553- 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