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行审2号
贵州富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贵州富甲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湾人社监罚处[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湾人社监罚处[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