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孔彦玲、徐志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志刚、孔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663号、(2023)皖0210执66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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