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阳胜: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次伟与被执行人钱阳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210执2166号之一、(2022)皖0210执2166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2)皖0210执2166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2)皖0210执2166号执行裁定书之四、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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