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05号
芜湖县三元采石厂: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诉芜湖县三元采石厂、第三人俞行、唐铖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矿山地址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9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合计53907元;3、请求判令两第三人对诉请第1项及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及两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4月27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