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1000号
戴绍兵:
我院受理原告解在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解在保起诉:
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6432元及逾期利息元(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2964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卢勇 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