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995号
黄永江: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合计5189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