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骆红兵:
申请执行人奚家龙与被执行人骆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594号、(2023)皖0210执59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侯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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