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62号
周之康:
我院受理原告万荣贵诉被告周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周之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万荣贵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25元,由被告周之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