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72号
李永生、陈敏:
我院受理原告奚居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奚居峰起诉:
1、判令两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