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36号
陶孝康:
我院受理原告王立芳诉被告陶孝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立芳与被告陶孝康离婚;
二、婚生子陶振宇随原告王立芳生活,被告陶孝康自2023年2月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陶振宇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立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