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215号
广东筑奥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郑三五: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5696元,并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共32个月)为4691元,以后利息损失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本案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暂合计53987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