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84号
陶春保: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张杨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春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春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张杨工贸有限公司承揽费用2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8311.39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9日止,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陶春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后宗刚 0553-8810447